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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銀保監會擬將人身險公司分為5類監管?、耦惪砷_展創新投資,Ⅳ及Ⅴ類非上市股權投資受限

2023-02-03 11:47  來源:證券日報網 

    本報記者 蘇向杲 楊潔

    

    2月2日晚間,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已向人身保險公司下發了《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

    《辦法》將人身保險公司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共5個類別。不同類別險企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有所區別,Ⅰ類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最為廣,Ⅴ類則最為狹窄。

    銀保監會表示,制定本《辦法》旨在進一步強化人身險公司分類監管工作,強化監管評級結果運用,推動人身險公司高質量發展。

    負債端:經營范圍和區域各異

    5類公司如何界定?經營區域如何調整?    

    圖片為記者根據《辦法》整理制作

    “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每兩年調整一次,監管機構原則上在監管評級確定后30日內完成分類。監管機構定期監測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監管分類工作結束后,人身保險公司風險狀況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監管機構可對分類進行動態調整。”《辦法》表示。

    監管機構根據分類結果調整人身保險公司經營業務范圍。

    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人身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為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基礎類業務包括普通型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擴展類業務包括投資連結型保險和變額年金。

    Ⅰ類公司:在經營范圍內,可開展基礎類業務和擴展類業務;在經營范圍內,支持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Ⅱ類公司:根據公司具體風險狀況和實際經營能力,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增長,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增速或30%,兩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范圍內,可以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Ⅲ類公司:嚴格控制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原則上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收入不能超過公司上一年度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規模保費收入。按照“一司一策”原則,在經營范圍內,審慎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Ⅳ類公司:嚴格壓降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保費規模和業務占比,避免風險積聚。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一司一策”對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提出壓降要求。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Ⅴ類公司:監管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公司風險情況,審慎決定暫停人身保險公司萬能型保險和擴展類業務。不得開展專屬養老產品、費率可調型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開發等對公司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要求較高的創新業務。

    投資端:根據分類開展資金運用監管

    監管機構還根據分類結果開展人身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監管,并調整資金運用業務。對應分類如下:

    Ⅰ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支持該類公司試點開展創新投資業務,并主要通過非現場監測方式開展資金運用監管。

    Ⅱ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通過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資金運用監管,并視監管情況提示投資風險。

    Ⅲ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全部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并視風險狀況和違規情況限制開展相關資金運用業務。

    Ⅳ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部分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根據風險情況,限制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支持其委托監管評級為A類和B類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股權投資基金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投資。

    Ⅴ類公司:可依法合規開展部分資金運用業務。監管機構對該類公司加強資金運用非現場監測頻度、現場檢查力度并采取貼身監管措施,根據風險情況,審慎決定限制或暫停未上市企業股權、不動產及金融產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標準化資產投資業務,支持其委托監管評級為A類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股權投資基金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投資。

    《辦法》提到,人身保險公司存量投資資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監管規定的資金運用業務,并在監管機構指導下,制定具體整改計劃,在合理期限內及時處置不符合投資范圍的存量資產。

    “人身保險公司未按照分類監管要求開展業務的,監管機構應當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等監管措施。”《辦法》提到。

    最后,《辦法》還規定,人身保險公司分類結果僅供審慎監管使用,人身保險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等商業行為,不得利用該結果散布不利于其他人身保險公司的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編輯 白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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