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12月7日晚間,越博動力發布公告稱,董事會審議通過了罷免董事及董事長職務的議案:公司董事會認為李占江不符合董事任職資格,同意罷免李占江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罷免李占江的董事及董事長職務后,其不再擔任第三屆董事會下屬的各專門委員會委員職務及不再代行董事會秘書職務。
公司董事會認為李占江不符合總經理任職資格,同意解聘公司總經理李占江的總經理職務。經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核,公司董事會提名賀靖、周學勤為公司第三屆非獨立董事候選人。同時,董事會同意聘請賀靖為公司總經理。
越博動力在公告中稱,將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相關事項。
對于罷免董事長職務之事,獨立董事認為,鑒于公司董事及董事長李占江現時到期未清償的債務金額較大,其董事任職資格不符合《公司法》第146條第5項和《公司章程》第100條第5項之規定,且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為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利益,確保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認為罷免李占江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的利益,罷免程序及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同意罷免李占江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基于同樣的原因,獨立董事認為解聘李占江的總經理職務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同意解聘李占江的總經理職務。
在董事會的決議公告中,有董事投出反對票,但是,投反對票的董事姓名及反對理由,公告中并未說明。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應當審慎判斷公司董事會審議事項可能產生的風險和收益,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在公司董事會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的,應當明確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據、改進建議或者措施。因此,從勤勉盡責的角度講,董事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應該說明理由。”